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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用法护小家·防非处非靠大家 ——2021年防范非法集资专项宣传活动(一)

防范非法集资,是金融机构应履行的义务,也是应尽的社会责任。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切实做好信托业防范非法集资专项宣传教育工作,中诚信托开展此次主题为“学法用法护小家·防非处非靠大家”的防范非法集资专项宣传活动。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


二、非法集资有哪些危害?

非法集资不可持续,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此外,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


三、非法集资有哪些特征?

(一)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公开性: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汇报;

(四)社会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四、非法集资有哪些主要手段及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主要有:承诺高额回报、编造虚假项目、虚假宣传造势、利用亲情诱骗等,在具体的表现形式上,主要有以下形式:

(一)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二)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三)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四)通过会员卡、会员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五)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六)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七)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八)利用传销或者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九)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五、非法集资主要涉及哪些罪名?

我国《刑法》中,非法集资根据主观态度、行为方式、危害结果等具体情况的不同,构成相应的罪名,其中最主要的是《刑法》中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第192条集资诈骗罪。

(一)《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六、防范非法集资,我们应当怎么做?

(一)不轻易相信所谓的“高息理财”,不被小礼品打动,不接收“先返息”之类的诱饵;

(二)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金融产品;

(三)保护个人信息,关注正规机构发布的非法集资风险提示,遇到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应及时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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