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百态 | 信托是什么
信托首先是一种法律关系。《信托法》第二条中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从定义中可以看出,信托是存在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必须以财产为核心,以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为前提,以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为目的,以财产在信托当事人之间的转移与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专业管理为功能。 信托关系以财产为核心,因此作为一种财产管理制度在社会经济中得以运用。比如,证券投资基金运用的就是信托制度,基金管理人在信托关系上是受托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是信托中的委托人和受益人(委托人即是受益人,属于自益信托),《信托法》是《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上位法之一。再如,我国的企业年金管理体系实质上也运用了信托关系,设置了受托人、账户管理人、保管人、投资管理人等角色,企业年金的缴纳人既是委托人又是受益人。无论是证券投资基金还是企业年金,这两种财产安排在我们的生活中和多数人密切相关,信托作为财产管理制度在社会经济中运用的广泛性可见一斑。
在我国,以各类信托业务为主并开展经营活动的金融机构是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开展的信托业务,属于营业信托,即以营业和收取信托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目前我国开展信托业务的信托公司共有67家,组成了继银行、证券、保险之后的又一个金融子行业——信托业,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监管。信托公司与其他以信托关系为基础开展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有所不同,一是信托公司管理财产的类型更加广泛,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相比,信托公司除了开展资金信托业务之外,还可以开展非货币类的财产权信托业务;二是信托公司开展的信托业务目的更加丰富,信托公司开展的信托业务,既包括委托人和受益人为同一人的自益信托,也包括委托人与受益人不是同一人的他益信托,还包括受益人为不特定社会公众的公益信托;三是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发挥的功能更加多元,除了以保值增值为主要目的的财产管理功能,还包括基于财产转移所产生的风险隔离、弹性规划、财产传承等功能。 正是由于信托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和财产制度安排拥有其独特的功能,我国的信托业在发展历程中满足了社会经济的发展需求,展现了强大的生命力。当前,监管部门将信托业务进行了更加科学地划分,以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与公益慈善信托为主要类型的信托业务将会更加体现信托法律关系的本质要求,信托将在推动高质量发展、助力共同富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