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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百态 | 信托财产是谁的财产?

发布时间: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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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回答这个问题,就要充分理解信托的概念和基本特点。由于信托是一种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之间的财产安排制度,财产归属于谁,各方当事人的权力义务有哪些,决定了信托的基本特点。

首先,信托在设立之前,财产是属于委托人合法所有的;信托在设立时,委托人必须将其合法所有的财产转移给受托人。信托设立后的财产才能称之为“信托财产”,它已经不是委托人的自有财产。

其次,信托在存续期间,信托财产名义上是属于受托人的财产。一方面,由于信托在设立时财产已经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和处分,因此受托人拥有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另一方面,这种所有权是“名义”的,因为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是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要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将信托财产向受益人进行分配,而受托人并不最终享有信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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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信托财产是属于受益人的吗?在信托存续期间,受益人享有的是信托受益权,是一种财产权利,而非信托财产本身。也就是说,受益人如果发生了债务,并不能直接用信托财产进行偿还。而信托财产通过收益分配的方式分配给了受益人,那么这部分财产就属于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但这时它已经不是信托财产了。

通过财产在三方当事人之间的设计,信托具备了财产所有权与受益权分离的特征。委托人将财产转移给受托人设立信托以后,不仅使信托财产与他日后产生的债务相隔离,而且还在信托文件中约定了如何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明确了财产的利益归属;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拥有信托财产,尽管并不最终享有,但可以与委托人约定享有信托报酬的权利;受益人根据信托文件设定的分配条款,享有最终的信托利益。在这样的三方财产架构中,每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权利和利益都是可以通过信托文件清晰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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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当财产进入信托成为信托财产时,信托的功能优势就体现了出来:与委托人的债务风险相隔离,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对财产进行专业管理,通过信托文件对财产进行长期规划和弹性分配,灵活地实现委托人多样化的财富管理需求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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